研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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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评的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现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评的规定》(研发〔2014〕12号)中“第五条 对抽查结果的处理意见”修改为:
“若在学位论文评阅中,有评阅人‘不同意’该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应将意见反馈给校内3-5名相关专家征求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认为其可以答辩,则答辩可如期举行,否则,应暂缓答辩,参加下一次的学位论文申请。
对于抽查评审不合格的论文,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者,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
本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