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3版)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倡导和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和脱颖而出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除外)。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核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学校每年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申请,每学年春季学期,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教务处审批后公布全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及具体考核办法。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若原专业和新专业课程差异较小,经由转入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认定,可转入同一年级就读。
第五条 学校充分尊重学生选择权,积极推进“零门槛”转专业。转入专业接收学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该专业一年级学生总数的10%,具体人数由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和教学院系教学资源情况共同确定,且都需要进行转专业考核。若申请转入学生人数未超过接收限额,原则上不限制学生的转入;若申请转入学生人数超过专业接收能力限额,相应存在选拔。暂停招生的本科专业暂不接收学生转入。专业转入学生人数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六条 对于学校正式举办各类实验班,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限额及选拔条件,依据实验班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本科学生(高职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除外)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含定向、高水平运动队等);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按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含暂缓退学的学生);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第八条 因参军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和意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的基础上,重新选择专业。
第九条 因创业而休学一年以上的学生,复学时提供休学创业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完税证明),由转入意向学院审核后,可申请调整到更有利于创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条 公布方案。每学年春季学期,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方案须包括各专业接收人数、接收条件、笔试及面试安排、评价标准等内容,教务处审批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成绩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一份)。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转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结果汇总后与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四份)、成绩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一份)转交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资格审核,将符合转入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后,公布参加考核学生的名单和考核安排。
第十三条 转专业考核。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成立由教学院长或专业责任教授担任组长、至少3名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采用适当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或一卡通)参加拟转入学院组织的考核,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转专业考核小组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确定拟录取名单。学院对拟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至满额,将填好的《转专业接收情况汇总表》、《转专业申请表》(四份)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批。教务处进行转专业名单复核,并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审批结果。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分别由教务处、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保存。
第十六条 注册及其他手续。获批转专业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注册。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应在开学第1周内为学生办理完有关保险、贷款、住宿、档案、获奖证书等事务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与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到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照当学期已选定课程完成学习和课程考核环节,并作为当学期学业审查的依据,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如实记载在学生校内学习成绩档案中。
第十八条 学校以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课程层次关系及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将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已经修读通过的课程,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替代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及学分,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转专业学生的个性化方案调整工作由教务处协同相关学院在暑假完成,秋季学期第1周向学生发放《转专业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修订通知》,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确认无误后,按照调整后的个性化培养方案进行选课。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为其制定的个性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修读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在校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在校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应加强对转专业学生的学业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其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和学习环境。
第二十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学期的评奖及奖学金评定等,应据实在原专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若无特殊原因,不得申请取消本次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京石化院〔2005〕教字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