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高等学校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为完善我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学校教师岗位或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对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历的申报者,经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批准,可放宽至本科毕业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规定的任意一家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并进行体检,达到合格。体检结果有效期为半年。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进行普通话测试。
(五)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
非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先通过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含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时,提供在学期间作为必修课修读通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单,可免进行“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进行“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及考试,但入校一年内须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在外省市获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成绩的,不能申请北京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六)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来校任教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在职教师,如申请认定专业与所任教专业相同的,可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非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或申请非修读专业教师资格的,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七)户籍要求
户籍不在北京但人事档案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北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不能申请北京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三、工作组织
(一)学校设置化学化工类、机械类、电气信息类、经济管理类、政治理论与文化57365线路检测中心类、材料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数理类、体育类等九个任教学科评议组。任教学科评议组一般由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校内外专家5~7人组成,设组长一人。任教学科评议组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议。
(二)学校设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及教学单位、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15~19人组成,主要负责根据各任教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咨询、日常管理及名单上报工作。
(三)根据北京市教委的统一部署,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份。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由北京高师培训中心统一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颁发的普通话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资格证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表二);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出具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材料,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起交任教学科评议组。
(三)任教学科评议组按照表二所列项目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审查表》(见附表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能力审查事项的说明》(见附表四)逐项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任教学科评议组根据测试标准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写出评价意见和综合测试成绩,将申请人材料(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和审查结果报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四)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投票确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
(五)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认定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报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备案,领取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五、工作纪律
(一)任教学科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其评议及认定结果方为有效。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充分听取各任教学科评议组的意见,采取当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方为通过有效。
(三)任教学科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对评议及认定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教育教学能力等意见、会议讨论情况、投票情况等具体内容均为保密范围。
(四)评议及认定工作在涉及任教学科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五)各级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六)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次年不能再次申请,并视违纪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学校确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人选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投诉或申诉,不署实名的投诉或申诉不予受理。
六、附则
(一)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归档保存。
(二)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办或换发。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变动。
附表一: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表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资格证申报材料审核表
附表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审查
附表四: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能力审查事项的说明
附表一: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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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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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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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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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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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师范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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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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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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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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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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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考试成绩(若此项免试,写明免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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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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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若此项免试,写明免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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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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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若此项免试,写明免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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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时间、体检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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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考 核 意 见 |
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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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学 科 评 议 组 意 见 |
任教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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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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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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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项 目 |
审核内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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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所有原件必须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需受理单位审核后,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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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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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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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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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体检合格表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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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件是否齐全 |
□齐全 □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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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学 科 评 议 组 审 核 结 果 |
任教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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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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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单位将原件审核后,只需提交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必须是任教学科评议组组长。
附表三: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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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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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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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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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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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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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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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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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项目 |
测试方法 |
测试分值 |
审核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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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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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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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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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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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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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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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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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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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与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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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学 科 评 议 组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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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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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参加 人数 |
表 决 结 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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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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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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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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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测试项目 |
测试方法、审核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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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
采取听课、提问等方式进行测试;有关教师的规章制度可采取笔试进行;评议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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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知识 |
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报材料时,提交测试试题。另外应说明本人受教育和工作背景与现从事教学的学科领域的直接相关性。评议组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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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 |
采取听课、检查教案和提问等方式进行测试;评议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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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能力 |
1.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包括教改项目)一项; 2.独立撰写并正式发表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的论文一篇。 以上条件具备其一即可,评议组确认后提交科技处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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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
熟练使用常用办公软件或专业软件,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具有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颁发的“教育技术等级证书”。采取现场考察运用计算机能力的方式进行,或提交相关证书。评议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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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水平 |
非英语专业申报人员,须取得CET-6级证书(成绩高于425分)或相当于CET-6级的水平;英语专业申报人员的第二外语须具有相当于CET-6级的水平。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的外语水平免测试。 评议组审查后将申请人的证书复印件提交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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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 |
以陈述、提问、答辩方式进行,应有书面自我评价材料;评议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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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表现 |
以检查教案、听课、自我陈述、提问、答辩等方式进行,评议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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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与总分 |
评议组汇总得分,并给出评议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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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学 科 评 议 组 审 查 意 见 |
任教学科评议组根据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结果,给出测试等级;同时,应对该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外语水平等诸方面做出明确评价,提出审查意见,明确申请人是否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所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任教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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