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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9

关于开展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化学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依据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京教助〔201745号)及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北石化院发〔2014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取得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正式学籍、已注册、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根据我校上级主管部门今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我校硕士研究生有4个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总金额共计8万元。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化学工程领域2名,机械工程领域2名。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参评研究生所在实验室、宿舍安全卫生合格;

6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得参评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四、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韩占生

成员:靳海波 李建刚 王殿君 刘学君 陈飞 高建村 刘卫国 杨索和

五、评选程序

1.培养依托单位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成立评审委员会,结合本学院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各自的相应评审标准或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评审标准或实施细则在本单位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应采取书面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2.学生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按所在培养依托单位规定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向所在培养依托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公开评审,评审结果和候选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各培养依托单位评审工作必须于1010日前完成。

41011日上午10点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及相关支撑材料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1011日下午评审领导小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依托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依托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培养依托单位应在1011日前递交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至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评审报告应能反映本单位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7.北京市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六、其他事项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公开答辩;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对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有重要意义。各培养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部署,做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评审结束后,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

3.相关事迹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申请学生向所在培养依托单位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并备查,不用报送学校。评审过程中所有上报材料均不再退回。

附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7919